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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这五种钱即使借了也可以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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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680

在实务中,有的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在借贷合同中不但约定高额的利息,而且还会附上各种名目的费用,借款人本身就是因为经济困难才会去借贷的,再加上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及各种费用,因此产生恶性循环,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深渊。

其实,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规定是有明确标准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本质上也是为了防止高利贷的产生,加重借款人的额外负担。

小编总结了一下,在民间借贷中,这些债务因为超出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就算是依据借款合同产生了,借款人也不需要偿还:

一、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超过年利率36%利息

如果约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这种情况会保护现状。同时上述条文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这部分,即使已经给了,也可以要求出借人归还。

三、计算复利(也叫利滚利)超过年利率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允许计算复利,但是利滚利不管如何计算,整体的利息仍然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四、约定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利息超过年利率24%

在实务当中,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虽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但是又另行约定了各种各样的费用要求借款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以及各种相关的费用,其总计仍然不能超出年利率24%的红线,如果超出了借款人就可以不用偿还。

五、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扣除部分产生的利息

根据《合同法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上面的这五种债务,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是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产生了,由于超出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对于超出部分根本用偿还,甚至有的支付了也能再要回来。

朱运德博士律师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在职金融研究生、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深圳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律师协会第九、十届培训委员会委员,深圳市龙华区尚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会长、深圳市湖南攸县商会监事长、国际商业人脉引荐品牌《优商会》创始人,执业证号为14403200510920430,《新三板上市直通车》作者。

朱运德律师独特的办案风格:纵横谋略、危机公关策划。朱运德律师对“如何非诉讼追债?”及“如何处理合同债务危机”“如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以及“如何进行危机公关,诉讼或非诉讼策划?”等等有独到的见解和看法,对正在深陷困惑的朋友很有帮助和启迪。朱律师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同时也是物业管理法律专家,为多个小区及业主委员会以及多家物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大案要案诉讼代理、股权设计、投融资、商业路演、新三板辅导等,在企业界和律师界有很高的声誉,是广东地区最受新闻关注的律师之一。先后有《深圳法制报》、《羊城晚报》、《每日经济新闻》、《凤凰周刊》及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香港《星岛日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湖南攸县电视台》、《深圳电视台》、《人民日报》(人民网)、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等国内外媒体邀请朱运德律师担任特约评论员或嘉宾或接受专访。朱运德律师人生信条:舍得成就人生、达则兼济天下。执业准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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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诗雨,女,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曾在湖南省雨花区人民法院实习工作,中南大学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学位(法学、生物工程)。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践经历,对民间借贷、套路贷、债务执行等方面有深度研究,擅长合同审查、劳动争议、物业纠纷、民商类诉讼案件。坚持以“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职业信仰,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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