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娄底法院网 作者:刘世琼 陈容 被告借钱不认账,原告凭借电话录音,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日前,涟源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 2013年2月16日被告王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40万元,按月息2%计算,并出具了借据。同年10月18日王某又以生意扩大规模为由向刘某借款10万元,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但王某未出具借据,双方也未约定利息。此后,原告刘某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讨欠款未果。无奈之下,刘某于2014年6月4日将王某告上法庭。 为支持诉讼请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据、电话录音资料、《转款凭条》三份证据,其中借据拟证明王某向刘某借款40万元的事实,《转款凭条》和电话录音资料拟证明王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被告王某则只承认借款40万元的事实,称10万元的借款已经还了,并称电话录音未经自己同意录制,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双方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虽然没征得被告的同意,但原告录制的是双方的谈话,而非其他人的谈话,所以其进行取证的行为并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或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证据合法有效。且该证据与《转款凭条》相互印证,证实了2013年10月18日原告借款给被告10万元的事实,应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法官提醒广大维权者,采取作为证据的电话录音不得经过任何裁剪、添加,要保证其完整性,音质要清晰可辨,便于鉴别。但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广东深圳律师网:http://www.szlvsh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