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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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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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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5号
【发布日期】2013-03-27
【生效日期】2013-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5号,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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