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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涉外欠帐怎么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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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中国律师追债网 阅读:4163
出处:《市场营销》2003·6 作者:赵辉

       随着中国企业尤其是进出口公司越来越多地进人欧洲市场,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其中欠账的问题最为严重。

    现实生活中,讨债是孙子、欠债是大爷的现象比比皆是。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欠账难免,但是欠账乃至赖账,则必须通过法律介人。特别是涉外贸易中的追账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以德国为例介绍一旦对方欠款,在不同的阶段可以通过什么方法讨回。

慎用“追款公司”

德国有很多追款公司,专门从事追款业务。这类公司往往采取非法律性的催款方法,而且前提是双方对款项没有任何争议,所以这类服务只适用于针对特定的债务人,并且费用较高。名义上催款公司只是在催款成功时提取好处费,但是实际上整个催款过程中的费用也都要由债权人承担,催款成功后另外提取好处费。一旦款项催不到,仍要寻找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法院对使用催款公司催款的债权人要求也较严格,一般情况下只会要求被告的债务人偿还相当于支付律师费用的那部分损失,超出相当于律师费用以外的部分由债权人自己支付。但是他们也并非一无是处,相对于律师来讲,他们更灵活、更有新意,而且有可能采取一些法律上值得商榷但室践中却行之有效的办块。

依法维权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收到债权人开出的账单后没有马上支付款项,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迟。德国民法典改革后,从200211,账单开出后的第30天如果债务人没有付款便自动成为延迟。延迟对于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延迟的赔偿非常重要。延迟成立以前的催款费用法院不予承认。延迟的重要意义在于,只有它成立后债权人才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警告令和执行令

    如果债务人拖欠钱款,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颁发警告令。警告令的优点是法院不审查债务人是否真的有请求权,只要陈述合理即可颁发。但是,债务人有反驳权,而且一旦反驳,案子自动转变成一般民事诉讼。所以,申请警告令应当是没有什么异议的请求权,而且债权人有相当的把握迫使债务人付款。如果款项本身有争议,债权人不如直接提出诉讼申请,这样可以减少警告令程序带来的时间上的损失。

如果债务人两周内对警告令置之不理的话,债务人有权申请执行令。执行令相当于法院的裁决书,债权人可以此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两周内提出反驳,则案子回复到执行令颁布前的状态,如果债务人两周内没有反驳,债权人则得到最终的裁决。

民事诉讼

    2001年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在诉讼方法和程序上带来了较大的变动。根据新法,地方法院负责5 O0()欧元以下案件的一审,5000欧元以上的则由州法院负责。有关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由州法院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做代理人,当事人自己的任何单独行为不被法院承认。实践中我们遇到不少的中国企业,因为不了解这条规定,没有请律师,结果本来有希望的案子,因为这个程序不合格而输掉了。

    一般民事诉讼案件,耗时较长。一来案件的审理本身需要时间,二来几乎所有的法院都有法官负担过重、人员短缺的问题,一个简单的案子下来也要几个月的时间,复杂的案子更要旷日持久了。但是为了自身的权利,企业不能因此就放弃,这样吃亏太窝囊。

和解协议

    由于诉讼程序费时、费力,很多诚心要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大都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分为庭外和解协议和庭内和解协议。庭外和解协议属于一般合同,在一方不执行时,另一方还是要提出诉讼。而庭内和解协议有法庭的参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请求在协议中,加人执行条款,这样一方不执行协议时,另一方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其效力相当于终审判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时,如果当事双方将和解协议进行公证,要求公证官在和解协议中加入执行条款,这种和解协议与庭内和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效力。

强制执行

在取得上述裁决或协议后,债务人如果还是拒绝付款的话,债权人的权益就要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了。强制执行只是追回钱款的一种间接方式,因为强制执行的目的物很少是现金。

扣押

    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条款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包括钱款。对非钱款的动产,法院通过公开拍卖取得钱款,有价证券可以拍卖也可以直接兑换成钱款。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有(钱和物的)请求权,包括在其他公司和企业的股份,该请求权也可被扣押,债权人就成为第三人的债权人。

强制返还

    如果债权人一开始就保留了所有权,一旦债务人拒绝付款,债权人可要求归还货物。债务人拒绝归还时,债权人即可请求强制归还。

强制拍卖、强制管理、强制抵钾

    针对债务人的不动产,债权人可以申请这三种强制执行方式。强制拍卖是指将债务人的不动产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其欠款。强制管理指对债务人的不动产进行管理,将管理过程中的所获抵债。而强制抵押是指在债务人所有的土地上加人债权人的抵押权,该抵押权首先只具有担保的性质,如果要取得现款,下一步就是通过该抵押权对债务人的土地进行拍卖。

    实践中,有的债务人已经申请了破产,债权人只能将自己的请求权申报给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统一收集所有的债务,变卖债务人的财产抵债。但是,这种时候每个债权人最后能分得的份额十分有限,视破产的债务人的资产情况不同,有的时候可能分文无回,好的时候也许只能得到相当于原来10%的钱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对债权人带来重大损失,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好定下财产保留条款,即便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将货物要回。

    这里只是介绍了主要的几种追回欠款的方法,视个案情况不同还会有别的方法。总之,德国与中国的国情和法律体系截然不同,中国企业切忌把在中国的方法套用在德国,那样只会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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