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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法第八次修改:老板恶意欠薪或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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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104
 
2010年08月21日 15:09:09  来源: 羊城晚报

目前欠薪逃匿最高罚5万元,专家呼吁恶意欠薪罪纳入刑法宜早不宜迟

目前欠薪逃匿最高只能处罚5万元!近日有消息透露,本月23日开始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有可能单独设立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对此广东一些劳动法专家呼吁,恶意欠薪罪纳入刑法确实宜早不宜迟。

恶意欠薪惩处力度不够

近年,恶意欠薪现象时有发生。然而,据记者从广东省劳动部门了解,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恶意欠薪的惩处力度与其社会危害相比显然不对称。

据悉,目前广东查处欠薪案中,比较明确的依据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按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欠薪,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亦即,无论欠薪多少,最高只能罚款5万元。

一些基层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由于阻吓作用有限,个别黑心老板甚至租来厂房设备生产,最后欠下工人薪水一走了之,通过恶意欠薪来敛财的意图十分明确。而没有“案底”,有的这里欠薪走佬,到另一个地方又继续设厂经营。

据介绍,没有刑事责任,对恶意欠薪现象难以切底打击。他们认为,既然醉驾都可望追究刑责,恶意欠薪金额有的达数十万过百万元,确实很有必要通过刑法加大打击力度。

欠薪入刑应“罪刑相当”

恶意欠薪罪将会如何界定?草案尚未公布,目前还不得而知。知名劳动法专家、华南师范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周贤日博士认为,设立恶意欠薪罪很有必要,但同时要加快完善配套措施。

周贤日表示,欠薪乃至逃匿的原因很多,有些确实是恶意有钱不给而逃匿,有些则是由于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还有的是怕被围攻而躲起来等等。因此,设立恶意欠薪首先要对此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界定。

其次,设立恶意欠薪罪应体现“罪刑相当”。欠薪毕竟与严重的暴力犯罪有所区别,应体现审慎的原则,并非判刑越重越好。如德国规定,对截留侵占员工劳动报销,可判监5年以下并处罚金。香港规定,纵容及同意欠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这些都值得参考。

“此外,欠薪入刑并非万能”,周贤日说,还要采取多项配套切实保证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马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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