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浔区两名债主曹某和秦某为追讨债务,强行扣留债务人傅某替他人代销的22辆摩托车,以此抵偿债务,被摩托车所有人湖州某车业贸易公司以不当得利告上法庭。6月26日,南浔区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该批摩托车。 今年3月23日,湖州某车业贸易公司与练市某摩托车销售公司签订摩托车代销协议, 约定由该公司为其代销摩托车30辆,价值19万7千余元。4月29日曹某和秦某因与练市某摩托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遂将该公司销售大厅内的32辆摩托车强行拉走抵债,其中有22辆车为某车业贸易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与秦某将原告放在代销点代销的摩托车私自拉回,用于抵偿债务,没有合法依据,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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