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桂芳
想去面试好工作?价格5万;想体检顺利过关,价格5千。千万别以为这是哪家“黑中介”,竟然是应届毕业生的“母校”。7月19日的《中国青年报》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样板:“毕业生就业率达93.9%,每10人中就有一名乘务员……”2004年程潇潇高考失利后,看到北京逸仙专修学院招生宣传,不禁眼前一亮,报名进入这家学校。没想到毕业找工作时,不仅不像学校宣传得那样“前景广阔”,还被要求交纳巨额的就业中介费。和程潇潇一样带着“空姐”“空少”梦想的学生,从北京逸仙专修学院毕业后,被航空公司录取的,都得交上一笔“买路钱”。
卡着毕业证书,卡着就业信息——而这两者恰恰是毕业生的“命门”,只要这些资源牢牢掌握在寻租者手上,还愁不“发达”吗?在这个意义上,学校已经不是那个有责任、有义务为学生联络工作提供帮助的主体,而成为不折不扣的敛财者,就差把毕业证书拿出来勒索了。
一般情况下,学生从进校到毕业理应“畅通无阻”,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为学生无偿提供就业机会,这就好比医院有责任捍卫病人的健康权益一样。即使特殊情况下,通过中介公司服务,收费也应经过物价部门核定,出示相应票据,保证公开、透明。如果毕业、就业之前再狠狠敲上一笔所谓的“就业中介费”,这简直就和病人出院前再诈一笔“健康服务费”一样荒唐。
还是北京逸仙专修学院副院长说的好:“这种事他得拿出证据来,不能他说收钱就收钱了。” 当记者问到底有没有收过学生钱,她说:“这是个人之间的事,我们学校不要管。我跟那个姓程的说了,你是共产党员吗?你干吗要给就业办的交钱呀?这不是行贿受贿吗?不行贿受贿你儿子能进航空公司吗?” 是啊,一者是死无对证,举证不力;二者行贿有罪,还拿党性倒逼你。问题是,索贿者的责任呢?校方真的脱得了干系吗?如此多学生受害算“个人行为”?即便真是个人行为,制度和监管不要担“不察之罪”?
在就业“买路钱”的背后,是一应的毕业敛钱狂热。有不交“班费”不准毕业的,有不交就业证明不发毕业证的,有不参加三门职业技能考核不许毕业的,还有不交“推荐费”不准毕业的……至此,公众难免要怀疑,这“毕业证”究竟在亲爱的“母校”手里,还是不慎落入强盗手里?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修业年限届满、考试合格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可见,颁发学历证书的限制性条件是修业年限和学业成绩两项,并不以其他任何缴费或证明是否充足为条件。交什么费和学校颁发证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原理,不同的债权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因此,学校以各色理由拒绝履行颁证义务缺乏法律依据。警惕就业“买路钱”背后的毕业敛钱热,教育监管部门不能沉默。